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8號債 權 人 王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龍助即沅冠工程行、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對債務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補正證物支票號碼MD0000000號之支票背面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