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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

債權人
好當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晴
債務人
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芮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欄將「顧芮萍」列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下方,惟並未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債務人,亦未提供其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命五日內補正「確認本件是否將顧芮萍列為債務人或僅係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欲將顧芮萍列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提出釋明資料」後,債權人迄未補正,其對「顧芮萍」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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