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張美惠
- 當事人霖門興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債 權 人 霖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當事人「翁慶隆」為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係本件債務人,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當事人欄將其列 於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方,但未敘明其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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