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 債權人
-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05年9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購滿油品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購買合約書、簽收單)。
㈢確認向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新臺幣432,200元是否有誤?(因所附本票20萬元之發票人似為張權承)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