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債 權 人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05年9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購滿油品相關釋明文件(如訂 購單、購買合約書、簽收單)。 ㈢確認向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新臺幣432,200元是否有誤?(因所附本票20萬元之發票人似為張權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