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1號
- 債權人
- 岳烽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岳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志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所附證物影本之出貨單均係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陳志清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