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
- 債權人
-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毓傑
- 代理人
- 周志潔律師
- 代理人
- 陳婉茹律師
- 代理人
- 陳映如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請提出相關電子郵件訂單,以釋明當事人間委託代工關係存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