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
- 債權人
-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毓傑
- 代理人
- 周志潔律師
- 代理人
- 陳婉茹律師
- 代理人
- 陳映如律師
- 債務人
- 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恩Sebastien DAH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仟陸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伍點伍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