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8號債 權 人 林宜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齡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加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加齡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查報本件原因事實欄中支票「一紙」交付債權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