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5號
- 債權人
- 詮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金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