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債 權 人 金瑞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氏為「黃」或「黄」,並提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支票票號NTA1640478、NTA1640476之發票日為何日( 原因事實所載之發票日與支票影本不符)。 ㈢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