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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

債權人
汎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隆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請求日不同)。

㈡請敘明相對人係對何張本票清償部份金額,並更正該本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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