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
- 債權人
- 汎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隆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請求日不同)。
㈡請敘明相對人係對何張本票清償部份金額,並更正該本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