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3號
- 債權人
- 顏玉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勝食品有限公司、邱振展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聯勝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聯勝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邱振展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補正票號M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附表支票號碼MA0000000號之發票日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