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8號
- 債權人
-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郁昌
- 債務人
- 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芳蘭
一、㈠債務人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確認本件請求究是債務人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與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就貨款負連帶給付之責,或債務人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應另就違反雙方競業禁止約定賠償債權人。倘為前者,請就債務人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與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就貨款負連帶給付責任提出釋明資料;倘為後者,因本件對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對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互異,且基於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債權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及提出渠等違反競業禁止之釋明資料。」,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