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債 權 人 振德玻璃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本件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請敘明請求金額64,400元及原因事實中票號MD5545438號與本件 之關連性(系爭支票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㈢請提出104年3月3日、4月3日債務人訂購玻璃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貨單、簽收單或發票)。」,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