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債 權 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人 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 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非蔡孟修簽發或背書)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 借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