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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信隆

  • 當事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債 權 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人 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 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非蔡孟修簽發或背書)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 借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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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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