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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債權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個別對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非蔡孟修簽發或背書)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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