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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54號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務人
蔡東明
債務人
林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東明、林月嬌、吳淑惠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係由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有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查其中對於吳淑惠之債讓通知,係向台東縣成功鎮之址送達,且未經本人收受,此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嗣經本院向戶政查詢戶謄得知,債務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北區,此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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