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大宇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龍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⑵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⑵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⑵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零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