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
- 債權人
- 李冠霖
- 債務人
- 泰之境美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品萱
- 債務人
- 李品萱
一、債務人泰之境美容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李品萱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附其相關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於105年2月22日補正狀內並未補正相關釋明,其對李品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