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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債權人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債權人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上社區管理委員委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10、11月補班秘書及合約罰則新臺幣5297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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