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債 權 人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債 權 人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上社區管理委員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10、11月補班秘書及合 約罰則新臺幣5297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