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 債權人
-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素眞
- 債權人
-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上社區管理委員委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10、11月補班秘書及合約罰則新臺幣5297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