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10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炯智、石佳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茂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0月0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8253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請求事項之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