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債 權 人 張慧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宇開發有限公司、廖宛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廖宛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㈢請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依匯款單匯款人為張泑珠非張慧智,並請提出此筆75萬元是由張慧智本人帳戶支出之相關憑證。 ㈤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