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2號
- 債權人
-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美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傳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趙美紅?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債務人陳傳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