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
- 債權人
-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琦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係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多次讓與至今之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嗣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債務人戶政資料得知,現設籍於臺中市梅川西路,而債權人於105年12月19日係送達於臺中市臺灣大道之址,且未經本人收受,此有附卷之戶謄及郵政回執可稽,此顯與上開法條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