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債 權 人 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鎮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所載聲請債務人與聲請狀內證據 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