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債 權 人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支票號碼XG0000000及LD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是否有誤(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期均為104年12月24日)?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