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辰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債 權 人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以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本件聲請案由記載給付貨款,惟並未敘明以高於民法法定利率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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