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 債權人
- 唐進清
- 債權人
- 鍾明源
- 債務人
- 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國華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培林
一、㈠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唐進清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唐進清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唐進清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鍾明源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鍾明源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鍾明源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