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債務人
- 林士育
- 債務人
- 民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麒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林士育所簽發,經債務人民友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整,經聲請人依發票日向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然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憑。
(二)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一項、第96條、第133條之規定,債務人等理應負擔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民友企業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635000│限公司、林│2月20日起 │││││元│士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