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債 權 人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何春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何春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據台端所提之支票,何春梅似應僅為有趣開發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