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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

債權人
王佑祖
債務人
有趣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春梅

一、債務人有趣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欄同時記載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何春梅,原因事實則記載「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支票」,則「何春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係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有未明。經本院於105年3月3日裁定命補正上列事項,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而觀諸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支票,因何春梅為債務人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可稽,故何春梅應非發票人,聲請人於聲請狀債務人欄同時列何春梅為債務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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