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債 權 人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原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胡原豪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且依卷附合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