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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林麗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債 權 人 林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進盛、程克强、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佳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沈雪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更正債務人資料欄並提出其住居所資料。 ㈡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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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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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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