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 債權人
- 大亞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巫冠霖為債務人或僅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如係為債務人,應釋明之。
㈢聲請人之設立登記及負責人釋明資料。
㈣利息起算日及利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