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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 原告
    大亞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及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之設立登記及負責人釋明資料。
  • 被告
    或僅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如係為債務人,應釋明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債 權 人 大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巫冠霖為債務人或僅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如係為債務人,應釋明之。 ㈢聲請人之設立登記及負責人釋明資料。 ㈣利息起算日及利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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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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