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債 權 人 大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巫冠霖為債務人或僅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如係為債務人,應釋明之。 ㈢聲請人之設立登記及負責人釋明資料。 ㈣利息起算日及利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