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債 權 人 大亞鷹架企業社即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 明文件,當事人係「大亞企業社」與「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大亞鷹架企業社」非系爭切結保證書及支票之當事人,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資料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