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 債權人
- 大亞鷹架企業社即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當事人係「大亞企業社」與「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大亞鷹架企業社」非系爭切結保證書及支票之當事人,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資料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