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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債權人
大亞鷹架企業社即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當事人係「大亞企業社」與「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大亞鷹架企業社」非系爭切結保證書及支票之當事人,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資料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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