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 債權人
- 大亞鷹架企業社即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當事人係「大亞企業社」與「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大亞鷹架企業社」非系爭切結保證書及支票之當事人,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資料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