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
- 債權人
- 黃獻堂
- 債務人
- 至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因票號DB0000000、DB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4年9月15日 │803,450元 │104年9月16日 │DB0000000 │├──┼────────────┼───────────┼───────────┼───────────┤│002 │104年10月15日 │1,089,700元 │104年11月6日 │DB0000000 │├──┼────────────┼───────────┼───────────┼───────────┤│003 │104年11月15日 │847,580元 │104年11月17日 │DB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