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債 權 人 郭忠勝 債 務 人 蕭安廷 債 務 人 郭玉蓮 債 務 人 至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安廷、郭玉蓮、至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權債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元整,並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針對票號:MD0000000號支票一張,嗣經臺灣票據所退票理由單上記載退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自應視該日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前之請求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