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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
    陳連炳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債 權 人 陳連炳 債 務 人 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魏顯彰 人 一、㈠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1、2、4 、5、7、8、9、10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魏顯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票號AB6811586、AB6811592、BA1609831、AB6811588、AB6811589、AB6811595因提示日前 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 1 │105年1月3日       │35,000元       │105年1月4日      │AB6811586       │ ├──┼────────────┼───────────┼───────────┼───────────┤ │ 2 │105年1月3日       │47,160元       │105年1月4日      │AB6811592       │ ├──┼────────────┼───────────┼───────────┼───────────┤ │ 3 │105年1月27日      │120,000元       │105年1月27日     │BA1609830       │ ├──┼────────────┼───────────┼───────────┼───────────┤ │ 4 │105年2月3日       │35,000元       │105年2月3日      │AB6811587       │ ├──┼────────────┼───────────┼───────────┼───────────┤ │ 5 │105年2月3日       │46,320元       │105年2月3日      │AB6811593       │ ├──┼────────────┼───────────┼───────────┼───────────┤ │ 6 │105年2月27日      │120,000元       │105年3月1日      │BA1609831       │ ├──┼────────────┼───────────┼───────────┼───────────┤ │ 7 │105年3月3日       │35,000元       │105年3月11日     │AB6811588       │ ├──┼────────────┼───────────┼───────────┼───────────┤ │ 8 │105年3月3日       │45,480元       │105年3月3日      │AB6811594       │ ├──┼────────────┼───────────┼───────────┼───────────┤ │ 9 │105年4月3日       │35,000元       │105年4月6日      │AB6811589       │ ├──┼────────────┼───────────┼───────────┼───────────┤ │ 10 │105年4月3日       │44,640元       │104年4月6日      │AB6811595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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