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 債權人
-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斐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簽章。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為何(聲請金額為34020元,與狀附約款七之金額有差異,併請敘明請求勞務費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