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 權 人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簽章。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為何(聲請金額為34020元,與狀附約款七之金額有差異,併請敘明請求勞務費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