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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

債權人
誠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貞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係新臺幣4997847元,及自104年2月6日及104年3月6日起算利息,惟如以同一標的計算似難有複數利息起算日)。

㈡確認票號BVB3042024號支票之提示日為何日(狀載提示日與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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