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
- 債權人
- 誠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貞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係新臺幣4997847元,及自104年2月6日及104年3月6日起算利息,惟如以同一標的計算似難有複數利息起算日)。
㈡確認票號BVB3042024號支票之提示日為何日(狀載提示日與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