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 債權人
- 詹秉緯
- 債權人
-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1)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詹智隆」業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新選任之法定代理人。若該公司尚未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按特別代理人者,就特定訴訟經法院選任,代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臨時法定代理人。從而,特別代理人係專為特定訴訟選任,不得為訴訟行為以外之行為。是台端於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0號聲請支付命令事件雖陳報該公司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裁定選任吳睿慈為特別代理人,然該裁定所選認之特別代理人吳睿慈係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返還股利事件所為之選任,尚難逕認吳睿慈即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從而,台端以吳睿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有違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