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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債權人
詹秉緯
債權人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1)請查報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105年10月30日之陳報狀雖載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詹修卿已於103年9月間辭任董事職務,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可稽,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係表示,詹修卿雖曾於103年9月1日辭任富宬公司之董事,惟當時無人代表富宬公司受該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故未發生終止委任契約之效力,詹修卿迄今仍為富宬公司之董事,從而,該公司董事應非台端所述僅剩詹秉緯一人。另詹秉緯雖為該公司董事,然其同時為本件債權人,台端聲請更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詹秉緯,亦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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