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 原告詹秉緯、詹茗豪、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債 權 人 詹秉緯 債 權 人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1)請查報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台端105年10月30日之陳報狀雖載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詹修卿已於103年9月間辭任董事職務,有本院104年 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可稽,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民 事裁定係表示,詹修卿雖曾於103年9月1日辭任富宬公司之 董事,惟當時無人代表富宬公司受該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故未發生終止委任契約之效力,詹修卿迄今仍為富宬公司之董事,從而,該公司董事應非台端所述僅剩詹秉緯一人。另詹秉緯雖為該公司董事,然其同時為本件債權人,台端聲請更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詹秉緯,亦違反民法第106條禁 止自己代理原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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