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 債權人
- 詹秉緯
- 債權人
-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1)請查報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105年10月30日之陳報狀雖載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詹修卿已於103年9月間辭任董事職務,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可稽,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係表示,詹修卿雖曾於103年9月1日辭任富宬公司之董事,惟當時無人代表富宬公司受該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故未發生終止委任契約之效力,詹修卿迄今仍為富宬公司之董事,從而,該公司董事應非台端所述僅剩詹秉緯一人。另詹秉緯雖為該公司董事,然其同時為本件債權人,台端聲請更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詹秉緯,亦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