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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 原告
    詹秉緯詹茗豪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債 權 人 詹秉緯 債 權 人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1)請查報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台端105年10月30日之陳報狀雖載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詹修卿已於103年9月間辭任董事職務,有本院104年 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可稽,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民 事裁定係表示,詹修卿雖曾於103年9月1日辭任富宬公司之 董事,惟當時無人代表富宬公司受該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故未發生終止委任契約之效力,詹修卿迄今仍為富宬公司之董事,從而,該公司董事應非台端所述僅剩詹秉緯一人。另詹秉緯雖為該公司董事,然其同時為本件債權人,台端聲請更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詹秉緯,亦違反民法第106條禁 止自己代理原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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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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