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 聲請人
- 陳榮騰即陳張瓊美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黃俊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8日所為之裁定,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公示催告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0003│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79至88-ND0000148 │70 │70000│ │└──┴───────────────┴──────────────┴───┴─────┴───┘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登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