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 原告林秀芬即智上廣告視覺設計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聲 請 人 林秀芬即智上廣告視覺設計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 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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