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
- 聲請人
- 源延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