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楊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坤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AF9891761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如發票日為104年12月30日,應出具由銀行更正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如為104年12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