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楊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AF9891761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如發票日為104年12月30日,應出具由銀行更正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如為104年12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