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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請人
仁信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樹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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