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聲 請 人 曾義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公司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研「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或研「棫」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