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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曾義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公司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研「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或研「棫」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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