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聲請人
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祥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金額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壹拾萬元,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為壹拾伍萬元,如聲請狀誤載,請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請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